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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荐性标准必须执行的三种情况

发布时间:2026/9/812

以下节选自《标准化法》第二条的释义:
我国按实施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。这种分类只适用于政府制定的标准。
强制性标准仅有国家标准一级,本法第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推荐性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。
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,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、服务,不得生产、销售、进口或者提供。违反强制性标准的,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推荐性标准,国家鼓励采用,即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,同时国家将采取一些鼓励和优惠措施,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。

但在有些情况下,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,推荐性标准必须执行:

1、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引用,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,应当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。
2、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产品包装、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,企业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。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明示标准不一致的,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3、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,该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,双方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,并依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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